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高质量建设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平台作用,推动我区利用外资扩量提质,助力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前期征求意见、修改完善,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起草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商务厅(外资处)。
联系人:黄群 孔维宇
电 话:0991-2850407/2855560
附件:《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7月21日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新疆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外资研发中心在自贸试验区集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新商发〔2023〕3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新疆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其自身或内设部门开展自然科学及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建立由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予以认定,会同自治区网信、外事、金融监管、发展改革、工信、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药品监管、税务部门以及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中国法律在新疆自贸试验区设立,其自身或内设部门开展自然科学及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以及正在实施的研发项目;
(三)聘雇全职从事研发及管理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四)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五)认定前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六)未出现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及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五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研发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XXX公司<研发中心>)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
(四)股东或董事会研究设立研发中心的决议;
(五)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六)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
(七)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八)研发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九)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第六条 认定流程
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每年向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印发开展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的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外资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外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明确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初审工作应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进行联合认定,组织材料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拟认定名单。如需补充材料,企业应于收到补充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材料。如审核不通过的,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联合认定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对拟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通过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外资研发中心,及时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第七条 资格管理
对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且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单位可按照本办法提出复审,审核合格后继续获得外资研发中心资格,并享受相关政策。外资研发中心需每年年底向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报送全年年运营情况。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如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注销的,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外资主管部门发起撤销认定资格的申请,由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作出撤销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综合支持
第八条 跨境研发通关便利
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重要科研物资通关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研发用品实行优先查验预约。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企业备案和进口研发用品备案,享受进口研发用品通关便利化措施。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乌鲁木齐海关批准。
第九条 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包括跨境结算、技术贸易、特许经营等在内的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为外资研发中心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引进人才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鼓励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外资研发中心非贸易项下付汇流程手续。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其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
第十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
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留学回国人员,高端、紧缺急需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引进落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国高端人才,在申办《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时,予以优先考虑;聘雇的外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并在办理工作许可通知及延期等相关业务时,享受“不见面”审批等便利化服务。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以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外资研发中心进行员工培训,符合条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聘雇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人才公寓或享受人才住房补贴等政策。
第十一条 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经外资研发中心邀请、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向新疆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外资研发中心邀请或聘雇的外籍人员,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办理相应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符合申报APEC商务旅行卡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中国籍员工,可在申报系统(网址:http//cs.mfa.gov.cn)或者“中国领事服务网”中“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链接上提交办卡申请,并可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便利
符合条件的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研发场所可以认定为集中登记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
第十三条 环评和用地要素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和各片区应当依法保障外资研发中心的合理用地需求,合理制定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
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与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共建实践基地、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报告和相关数据。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五条 参与政府项目
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参与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各级科技任务,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自治区相关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外资研发中心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依法查处打击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准确适用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依法保护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专利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
第十七条 数据流动
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为具有数据跨境需求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供数据跨境流通技术支持和合规服务。
第十八条 财税支持
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资研发中心平等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外资研发中心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外资研发中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初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减免。
第十九条 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聚焦丰富金融产品,不断提升外资研发中心融资可得性,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为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便利化办理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条 其他支持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经首次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资领域项目支持政策。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培育和支持,营造有利于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营商环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新疆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和试行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表
编码:____________
研发中心名称 | XXX公司(研发中心) | |||||
设立批准机关 | ||||||
组织机构代码 |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 年 月 日 | ||||
研发中心性质 |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 |||||
经营范围 | ||||||
研发领域 | ||||||
研发项目名称 | ||||||
研发场所面积(平方米) | 科研设备支出额(万元) | |||||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 营业收入(万元) | |||||
研发人员人数 | ||||||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 ||||||
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 £ 通过 £ 未通过 | ||||
公告日期: | ||||||